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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务中心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持已批准的红头文件或相关政府签订的合同等有效文件及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效证明领取《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单》。
2. 综合技术室办理选址意见书
综合技术室根据立项文件及相关资料证明,请示办主任或受办主任安排,在政府或局机关领导的组织下综合选址,填写相关选址意见书表格,并经机关部门签字盖章。
3.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合技术室根据红头文件的规模、选址意见书确定的位置及相关合同等规范性文件,出具地形图、规划图、规划设计要点、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经规划办主任、局领导、县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财务室收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国土局办国土证
5.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单位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点、规划图、地形图、立项文件等进行设计,提供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平面图、竖向设计平面图、市政环卫设施管网布置图、总体效果图、正立面图、侧立面图、大门或入口效果图、设计说明文本( 20份)等资料,经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综合技术室加盖建设工程图纸审核专用章,财务室收费或押金,核发工程证副本,同时签发跟踪管理册。
6. 综合技术室放线、验线、公示跟踪管理
同私宅。
7. 综合技术室竣工验收,换发工程证正本
同私宅。
说明:
1. 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单后 15个工作日内,经现场勘验,应作出答复并在许可单上签字。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后 6个月内应办理国土证,无特殊情况未办理的,用地证自行失效。
3.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二年内申请开工,无特殊情况又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经批准的,工程证自行失效。
4.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经批准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二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5. 超过规定期限,失效的用地证或工程证,应当重新按程序核发。
6. 地形图应由建房户或建设单位请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沅陵县城市坐标系测绘出 1 ︰ 500 的电子版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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