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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立标牌、拉线栽杆以及装置其它设施。
四、进一步加强县城交通管理
(一)城区内所有客货运输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场、站、点。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主次干道及人行道上乱停乱放。
(二)在城区主次干道上,两轮摩托车、自行车、慢慢游和其它非机动车辆必须实行划线停放,慢慢游上下客应进入非机动车道,确保安全;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板上停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水域内擅自设置趸船、供油船、旅游船及其他障碍物;不得在滨江大道外缘设置任何建筑物或摊、担、棚、点等其他障碍物。凡停泊在作业码头和锚地的航舶,不得损坏护坡、码头、堤岸。
(四)2007年底以前县城“慢慢游”退出客运市场。交通、交警、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慢慢游实行限制性运营的通告》(沅政通[2005]10号)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五)取缔“黑的”。县公安、交警、建设、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取缔“黑的”,在5月底前取缔县城“黑的”集中停车场,年内全面取缔“黑的”。
(六)完善县城交通设施。交警部门要在6月10日前完成县城交通标志标线、红绿灯的设置;建设部门要加快公交站点建设,并作为县城第二批出租车开通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县城园林绿化管理
(一)禁止擅自占用城区绿化用地,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禁止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二)禁止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禁止以树木作支撑物或就树搭棚、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拴系牲畜、缠绕铁丝及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县城水电设施管理
(一)禁止下列破坏损害给排水设施的行为:
1、占压给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2、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给排水设施;
3、私自取用井盖、井蓖等给排水设施;
4、非火警私自开启消防栓(环卫、绿化用水应在自来水公司指定地点取水)及私自启闭供水主阀门;
5、使用不合格管道材料(如:冷镀管、未合格塑料管)接用自来水;
6、将垃圾、粪便、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对排水管网有腐蚀性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二)禁止下列破坏城区道路照明及电力设施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2、擅自在城区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挂)广告、宣传标语及安装其他设施;
3、擅自在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
七、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城市管理
县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林业局等单位要各自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制止有碍城市管理的各种行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支持、协助和配合好城市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督查,对于有令不行、令行不止、执行无效的相关职能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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