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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门负责;

     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等场所卫生保洁由各单位按行政责任区和规定的区域自行负责。每周五为“环境卫生清扫日”对责任区卫生进行全面彻底清扫。

     (四)城管部门应当与城区主、次街道负有门前清扫责任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居(村)委会应与辖区的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有清扫责任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小街小巷、楼群院落不能自行清扫的,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或他人代扫,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清扫合同。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运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卫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垃圾处理费。

     (五)城区禁止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三废”物质。

     1、生活锅炉烟尘烟气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2、医院、屠宰场及有关单位对产生的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它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便遗弃。

     3、粪便的清运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4、取缔“门前灶”,一律取缔城区主次干道饮食店“门前灶”。县卫生、工商等部门对不具备饮食条件的饮食经营户不予登记发证,已登记发证的要限期整改或转移。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经营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六)在城区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对不进行圈养,流落街头的,城管人员有权进行处置。养犬必须进行免疫登记。

     (七)多层和高层建设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供清运车辆通行的通道。工厂、机关、学校、商店、宾馆、招待所所在地及街道、居民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围(屋)、果皮箱等设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县城建设管理

     (一)县城规划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报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符合城区总体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所有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施工广告,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并设护网和标准围墙(不低于2.1米),实行封闭施工。圈围外禁止堆放建筑材料,施工出入口路面要求硬化,并保持场地清洁。严禁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和抛洒泄漏工程渣土。

     2、禁止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外泄污染路面。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倒在指定的地点。停工现场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恢复场地整洁。

     3、在城区道路两侧,临街进行建设施工,必须报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政策规定交纳安全卫生押金。按标准设置防护网,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三)县城建设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市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损坏。确因建设需要需临时占用或者搬迁公共设施及市政标志的,必须报经城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修复合同、缴纳有偿费或押金后方可实施,并在限期内恢复。

     (四)禁止在道路上随意敷设、架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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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08 05: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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