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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直机关各单位,沅陵镇人民政府,省、市驻沅单位:

     为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不断优化县城人居环境,树立良好的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形象,根据《沅陵县县城综合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一)各门店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要保持店容整洁、店外清洁卫生,保护门(店)前树木花草;物品摆放整齐,不出店门;店堂标牌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升建楼顶,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严禁在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含门店)从事废品收购、车辆维修和有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各类加工作业,严禁在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设置营业性高压洗车场(点)。

     (四)禁止占用城区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严禁超出建筑立面安装防盗网。各类防盗设施均应符合消防要求。

     (五)各类摊点(含冷饮、饮食夜市、水果、菜担)必须到指定地点和位置营业,摆放整齐,并搞好摊点周边卫生,禁止占道经营,禁止使用门前灶,禁止不具备排污条件的门面开设饮食店和美容美发店。

     (六)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和城管部门批准。广告设置者要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搞好设置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行人安全。

     1、未经工商、建设或交警部门批准,不得搭设彩门及充气广告,不得设置过街广告,不得用车辆在街上巡回宣传广告,不得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2、非营利性广告(含门头广告、宣传牌等)必须报城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划设置。设置期届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七)施工工程车在城区运行必须经建设、交警、交通部门批准,申领施工准运证并实行挂牌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

     (一)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烟蒂、纸团(屑)、果皮(壳)、瓜壳、动物尸体等;

     3、乱倒、乱堆垃圾、渣土、粪便或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向绿化带、河流、排污道投掷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物废渣。

     (三)卫生保洁任务实行区域划分,城区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

     1、城区主、次干道卫生保洁由环卫所负责;

     2、小街小巷、楼群院落卫生保洁由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有关单位负责;

     3、车站、广场公共场所及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站卫生保洁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4、电话亭、商店、摊点、护栏广告的卫生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5、住宅小区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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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08 05: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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