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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
沅政通[2005]3号
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秩序,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现决定对我县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或应该拆除但逾期部拆除的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理整顿。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占压道路红线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或风景名胜的;
(六)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实际,按不同时间段分别予以处理:
(一)县城移民搬迁阶段(含移民搬迁以前)发生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完善各项手续,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县城移民搬迁后至今发生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完善各项手续,并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进行处罚后,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所有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六、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主动进行登记并积极配合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可视情节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部进行登记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从重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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