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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体系框架初步建立。经过广泛、深入的论证,确定了城乡规划“一法三条例”的基本法律框架。一法是将《城市规划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三条例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目前,《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也已经报国务院,正待审议。新的法律法规内容更加关注了规划实施的保障,强调了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制作用,强调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关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好的进展,通过部门规章,建立蓝线(城市水体)、绿线(城市绿化用地)、紫线(历史文化建筑)、黄线(交通设施用地) “四线”的制度,结合已有的红线,形成“五线”体系。
5、城乡规划实施机制体制不断完善。省级人民政府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目前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规划委员会,省建设厅作为省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得到了有效加强。按照国发[2002]13号文件的规定,市一级规划管理体制得到了加强,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都纳入了统一规划管理,基本实现了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统一规划管理。完善了“一书两证”制度。市一级规划的实施,已经改变了仅仅局限于市区的状态,更加注重加强市域内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协调的发展。
6、城乡规划监督制度逐步形成。按照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和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更加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更加注重效率,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明确工作重点,布置工作要求,推动这项工作全面开展。在试点的基础上,建设部和一些省政府共同建立了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国家强制标准。注重事前事中监督,对派驻城市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调查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行政机关权限处理。目前,建设部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向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西安市、昆明市、桂林市等六个城市派出的城市规划督察员已经到位。
7、村庄规划和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和整治工作,并明确了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要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先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超越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侵害群众利益;要推动小城镇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农民逐步就地转移;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总体要求和原村民利益关系,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同时要特别关注进城农民工的居住和教育条件等基本权益的保障。
(三)以科技进步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提高
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城镇化与城市发展”作为重点领域之一第一次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重点领域确定了五个方面的任务:城镇区域规划与动态监测,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市生态居住环境质量保障,城市信息平台等。同时,启动了“小城镇科技发展制定项目”科研课题,从城镇化发展战略、小城镇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小城镇土地制度与政策、小城镇投融资机制、小城镇行政管理与政策、小城镇技术政策、小城镇规划设计导则与技术标准等方面开展研究,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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