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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部长在2006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上重要讲话



接关系城市总体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关系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协调发展”。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等重要文件,明确了城乡规划是城乡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调控各项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这个定位将对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二)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1、城乡规划体系得到健全。首先,强调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城市总体规划更加强调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同时,建设部正在组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建设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完成了珠江三角洲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了长江三角洲、京津冀等一批跨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突出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发展要求,对城市总体规划等下层次规划的制定发挥了更加有力的指导作用。促使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经验日臻成熟。第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更加规范。按照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目前,依法由国务院审查的86个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的都已经按照新的要求组织工作;建设部着重支持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为促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推动了天津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第三,镇的规划地位和作用得到逐步确立。建设部总结云南发展旅游小城镇经验的同时,正在组织部、省(区、市)的百镇调研和镇的规划标准研究,更好解决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和带资进城的问题。第四,村庄整治规划的地位已经确立。建设部提出依据村庄整治规划,解决生活环境中的突出问题,改善农民的人居环境。强调防止大拆大建,在积极引导各地开展村庄整治的同时,防止侵害农民利益。强调在加强土地集约、节约使用的同时,防止为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而盲目撤村并村。第五,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得到规范。建设部颁发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强化了以资源保护为核心的规划理念,规范了规划编制成果,特别是核心景区概念的提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强制性内容条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第六,强化了实施层面的控制性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也日益得到加强。总之,规划体系的日趋健全,各地更加重视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规划体系中各层次的规划全面得到了推进。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修订。按照国办发〔2006〕12号文件的精神,建设部组织修订并颁发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的办法明确了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组织工作方法,强调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注重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更加关注环境、资源问题,加强对水、土地和资源以及人口的动态研究,保障社会公正、公平,更加有效落实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等一系列原则。按照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突出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从而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3、城乡规划标准体系逐步完善。按照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要求,围绕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实施监督工作,对建设标准体系进行了梳理。将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建设标准分为城市规划、住房、城市建设三大类,由建设部按法定程序发布,其中涉及17个专业的753项相关标准。目前完善具体标准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大部分标准已经颁布实施或正在组织编制。

  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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