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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私宅
案发经过:
2007年7月9日,接沅陵镇凤鸣塔居委会电话举报后,我办规划执法人员立即感到现场。经查:当事人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建私宅,其规划用地面积为64平方米(8m×8m)。通过现场勘验,其所建私宅目前一层在建,其建设用地面积为69.20平方米,超规划用地面积5.2平方米,超占用地面积的建筑物(楼梯踏步)占用公共通道。我办立即对当事人余××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取得当事人调查笔录和所建私宅的现场照片。
违法性质和理由:
当事人余××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建设行为属违法建设,占用公共通道的建筑物(楼旁踏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余××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1.自行拆除占用公共通道的建筑物
2.补办私宅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款。
目前,该案正依法定程序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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