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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案例1:
    张××家住沅陵镇12#街坊××楼102号。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擅自在12#街坊×号通道旁搭建围墙。我局规划执法室经举报核实后,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通知其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张××未予改正。2007年4月2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于当日向张××送达了决定书,责令其于2007年4月2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张××不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所建围墙虽系违法建设,但其周围还有其他违法建设,不应仅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故请撤销对其一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评析:
    这是一起个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实力。张××所建围墙,既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没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显属于违法建设,且其围墙的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建设局有权依据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辖区内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可责令其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有关批准文件,否则视为违法建设。张××显然已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正确,其中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至于张××提出关于需要对其他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理的要求,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且与张××的违法建设行为无关,不能作为其逃避处理的理由。
    张××于2007年4月30日自行拆除了其擅自搭建的围墙。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7 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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