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规划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事程序:
一般程序
一、立案阶段:
1.立案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违法行为发生;
②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③属于本机关管辖;
④属于一般私房适用范围。
2.立案签应初步掌握违法事实并附上相关材料:如投诉举报、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材料、监察检查人员巡查发现的报告等材料。
3.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填制《立案审批表》,签署意见请局法制部门负责人报请局领导签署意见。
4.局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查处意见:后进入调查取证阶段。
二、调查取证阶段:
1.调查人员由2人以上组成,并向当事人或证人出示执法证件。
2.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或者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4.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5.对需要整改的,应填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告当事人(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尽的义务)。
6.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笔录》。
三、案件呈批阶段:
1.承办单位初审: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理意见书》,并签署承办单位负责人意见。
2.局法制部门复审:承办单位与审核部门就有关问题看法不一致时,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3.局领导终审。
四、行政处罚告知阶段:
1.在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对承办单位案件处理建议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吊销许可,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中“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2万元以上的罚款)。
3.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听证程序阶段:
1.当事人应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三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组织听审。
2.在听证会举行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3.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4.制作《听证报告》。
5.听证举行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阶段:
1.承办单位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局法制部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3.局领导审核同意发送后,填制《沅陵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