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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建设活动应以修缮、维修和改善为主。其建设内容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建筑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如大型房产开发活动)。
规划的工作范围比保护区范围大,目的是使保护区外围的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能与保护对象间形成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确保历史地段保护区范围内历史风貌的完整。
四 建筑高度控制
1、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持原有高度。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周边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高度。
3、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建筑檐口限高9米。
4、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地带建筑高度不超过7层,建筑檐口限高20米。
五 保护与整治规划
历史地段的整治宗旨在使历史地段保持和恢复原有历史风貌和特色,满足基本的现代生活条件和环境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延续传统特色和文化习俗,促进地区繁荣。历史地段的整治以改造基础设施,改善居住质量和环境为主,结合地段的整治期望值、用地结构调整、人口规模性质等不同特点以及市场情况、经营状况,采取多种整治方式和政策,使保护与整治、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使历史地段既保持其文化特色,又保持繁荣和活力。
根据历史地段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的价值和保存情况,建筑规划提出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和拆除等七种保护与整治方式。
1、修缮: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2、维修: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其历史上的外观特征的建设活动。
3、改善:对于传统风貌较好,质量较差的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4、保留:对于在功能和景观上与所处环境相适应并且现状质量较好的历史建筑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新建筑及其环境,规划中予以保留,继续使用。
5、整修:对于建筑质量尚好,但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及其环境,通过更换部件、改变立面外观的方式与历史风貌取得和谐的建设活动。
6、改造:对于建筑质量尚好,但与传统风貌很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环境,因历史与现实原因难以马上拆除,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或改变建筑造型以取得与历史风貌相和谐的建设活动。
7、拆除:对于在功能和景观上与所处环境不适应且与传统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和环境要素,通过整修和改造都不能处理好与历史风貌冲突的矛盾规划建议拆除后新建或作为公共空间和绿地。
保护内容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鉴定、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对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应该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因为它们既是历史风貌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也并不会对城市发展和生活环境改善造成很大的妨碍。采用修缮和维修方式的目的在于保留它们的原真性,提供更丰富的历史信息。应对照原有历史实物,或者原有的测绘图及照片,使用与原来相同的材料。
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坚持重点修缮和维修、普遍改善、合理保留、局部整修和改造、减少拆除的方针。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新建建筑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六 道路交通系统的调整
调整目的;寻求满足居民对现代化交通的需求与保持历史地段历史文化环境特征间的平衡。
调整原则:交通结构以满足步行及自行车交通为主;
1、交通组织以疏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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