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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出现的大拆大建的“激进式改造”方式,采取了更加务实的、分阶段的、小规模的渐进式改造和保护相结合的方式,以求得逐步达到较大变化,使之与社会发展实际进程相吻合,而其对象也逐步扩展到包括产业类历史建筑及地段在内的更广泛的范围。从国外此类实施成功的案例看,这种改造和保护还必须与政府的政策制定、开发商的理解和合作、社会公众参与等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一点在当今中国尚任重道远,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一幢幢风格迥异的建筑将整修如初,一件件历史文化遗产将还其本来面目。
历史文化街区由县规划部门组织调查,经专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申报。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街道上不宜设置广告、暂设工程。
对保护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一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室内装饰;二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主要平面布局和部分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三类保护建筑,不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在不影响保护建筑整体环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建。
对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其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不得改变,在不影响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的情况下,可以拆除主体建筑保留外墙面,可以复制历史建筑的外立面或者提取部分历史建筑的符号用于新建建筑物,也可
以适当扩建。在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上严禁设置广告。在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第四部分 沅陵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第一章 保护框架
第一节   保护原则
1、 积极的保护(Positive Protection)
遗产的原真性与不可再生性,并不完全意味着原封不动的文物式保存方法,而是尽可能使其参与融入到现实生活中。积极的保护也意味着充分调动居民与外来人口(包括常住及观光人口)的主观能动性,使其由衷热爱并深刻体验到历史城市的价值所在,并参与到城市保护的各个细微层面中来。
2、 整体性保护(Integrated Preservation)
城市保护是一个整体性的过程,不仅仅要关注人工造就的物质形态遗产的保护,更要关注作为背景要素与环境必须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更不能忽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历史文化传统的保护。把遗产的保护作为整个城市规划政策的一部分,是政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必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不能将其从整体环境中割离开来,而必须将其当作城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 作为发展战略的保护(Conservation as Development Strategy)
只有能够有效地促使该地区发展改变的经济力量的前提下,保护目标才可能得以实现。城市保护必须将保护置于城市基本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通过对遗产的正确保护与合理利用,赋予及调整其在时代变迁期必须的适当功能,带动本地区的全面发展。

第二节  保护层次
沅陵历史文化保护分为两个部分,三个层次。
一、两个部分是指城市的历史文化中有形和无形的部分。
有形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已经确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确认为文保单位的古代和近现代遗存、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空间、未列入“文物”的古迹区、已经“人文化”的自然景观以及其他相关的以物质形态出现的文化景观和文化空间。而无形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但现已消亡的物质遗存、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认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及以其他形态(如文字、图画等)保存下来的历史文化资源。
有形历史文化资源和无形文化资源是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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