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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布局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用地包括城区建设用地、远景发展备用地、近郊区及因城市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占用城市远景发展控制用地,如因城市建设用地突破规划范围,应参照远景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城市和土地利用与开发的原则
1
.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必须与土地价值的空间分布实现最佳配置。
2
.土地价值高等级的土地应高强度开发,低等级的土地可适当降低开发强度。
3
.公共绿地、公益事业与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必须得到保证。
4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优先选择丘陵、山地、节约土地,走内涵式与外延式相结合的城市开发之路。
5
.城市开发建设应重视地质地貌条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勘察设计的规范和条例进行建设。
6
.县城城市开发应以成片开发为主。一次开发土地应在
1
公顷以上。
7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
(GBJ137-90)
及城市现状用地构成确定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建设,必要时可根据互换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更换用地性质,但不得设置与主要性质和互换性质不相符的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用地发展方向
近期发展方向:沿着长渝高速公路沅陵连接线和水田溶发展。
中期发展方向:沿沅水南岸发展。
远期发展方向:城市继续向南生长,发展到苦滕铺,向西生长,发展到太常,形成健全的城市功能和结构。
第十八条
县城结构受沅水、酉水与蓝溪的分割呈现出山水相间的组团式布局结构。可谓城在山水中、山水在城中,山、水、洲、城相映生辉。
第十九条
城市结构为“一座新城、两个片区、三条风光带、四个功能组团”。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12 08:5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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