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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七条   本规划经沅陵县人大常委通过,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划由沅陵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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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10 17: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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