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七条 本规划经沅陵县人大常委通过,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划由沅陵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4-10 17:11:58